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华书画院》章程
本组织名称:中华书画院
本组织性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直属的非赢利机构,遵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各项章程。
第一章:本组织宗旨:
为了弘扬中国书画艺术, 展现中国书画的风貌, 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民政部主办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批准,成立中华书画院。本院遵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体现艺术家的爱心和人文关怀为目的,团结海内外书画艺术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艺术及先进文化,促进我国书画艺术交流与书画事业、产业的发展。 依靠书画界的志士仁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投身社会慈善救助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为促进社会的的谐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促进书画艺术及其行业有序的发展为目的;秉承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依照本院章程开展活动,为书画艺术家服务,为书画爱好者服务,为培养书画艺术人才服务。
中华书画院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为:书法篆刻专业委员会、美术专业委员会、民间艺术专业委员会、中国农民书画专业委员会、雕塑、陶艺专业委员会、中华书画编缉部、收藏鉴赏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中华书画院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书画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举办大型书画作品展览、比赛及笔会;
(三)组织、开展书画教学与培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与推荐;
(四)开展全国书画的创作评审、艺术鉴定、等级评定;
(五)编辑、出版书画教材、报刊、作品集;
(六)组织、开展本院业务领域内的其它活动。
(七)组织书画艺术家创作、捐赠的艺术作品,开展义展、义拍、义卖活动,所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慈善救助活动。
(八)开展书画艺术的研究和创作实践活动、举办书画艺术家专题讲座、展览、比赛、评奖及笔会等活动;编辑出版中华书画刊物及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国际书画交流与合作;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华书画院设名誉院长一名、副院长一名(在书画院主持工作) ,执行院长兼秘书长一名(在书画院主持工作),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书画院首批画家成员为138人,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时增减。
第二条 中华书画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中华艺术馆、北方工业大学艺术学院书画培训中心、及陶艺研发中心。艺术创作委员会、书法篆刻专业委员会、美术专业委员会、民间艺术专业委员会、中国农民书画专业委员会、雕塑、陶艺专业委员会、中华书画编缉部、收藏鉴赏专业委员会、《中华书画》编辑部等,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开展书画活动计划;
(二)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决定吸纳或聘请住地副院长、艺术创作研究员、艺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中华书画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华书画院活动安排及相关重大事宜。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四条 中华书画院执行院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是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中华书画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中华书画院有关会议;
(二)代表中华书画院签署有关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单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中华书画院成员是由书画家本人自愿申请,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八条 中华书画院正式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中华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有权参加加中华书画院成员会议,讨论研究中华书画院重大事宜;
(三)有权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了解中华书画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中华书画院正式成员可优先将自己作品在《中华书画》杂志上刊登发表并参与到中华书画院举行慈善救助书画作品的义展、义拍、义卖活动中。
第九条 中华书画院成员的义务:
(一)有义务积极参加中华书画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每年每位书画家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为慈善救助事业捐赠一幅以上的书画作品。
第十条 在聘中华书画院驻地副院长、艺术创作研究员、艺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两年无会费或无作品捐赠者,将视为自动退院。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解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中华书画院经费来源:
(一)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的收入;
(三)会费;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中华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中华书画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书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华书画院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中华书画院修改章程,须在中华书画院成员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中华书画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研究院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中华书画院解散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由中华书画院首次成员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书画院。
第二十条 本章程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华书画院
2010年8月